
巴塞爾公約入廢清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輸出第三世界
為了不「與鄰為壑」,立院將修正《廢清法》,將根據《巴塞爾公約》精神,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該儘量在本國處理,如果不得不輸出處理,應該輸出到較先進國家,以避免大量國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雖然台灣並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但此舉等於將《巴塞爾公約》國內法化。22日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雖然委員們普遍認同此案,但也追問如何確保這些將留在國內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能有妥善的處理?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經過去年年底廢棄法大修後,已經釐清「廢棄物」與「產品」的定義,未來也將納入「吹哨者」條款,來打擊不法業者。吳玉琴的提案,是修正《廢清法》的第38條與規定相關罰則第53條。第38條主要在規範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部分,修正之後,不管是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都需向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修正草案提出,可供輸出者,僅限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處理、無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