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新趨勢:共同管理(上)

作者:林威均、陳佳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實習生)

過往的濕地管理方法

    以往各國對於濕地的管理方法,多從水鳥的保護開始。從台灣來說,對於濕地的保護,是源於1980年初淡水紅樹林的社會輿論。當時政府對於濕地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包括:設立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之後,濕地認養、農田生態系之保育、下陷農地之轉型、珍稀物種棲地復育、環境保護的教育與濕地專法的制定、人工濕地的建構也是當地政府並行的管理方法。

    以農田生態系保育來說,政府(林務局)以傳統智慧結合現代科技,謀求生態復育產業與復甦,進而達成聚落發展、文化與地景的保全,由於其結合社區參與,故可視為社區保育區,而使我們能從此獲得經濟社會景觀與文化傳承的多元價值。另外,如何轉型地層下陷之農地,政府則以補助方式推動融合生態、生活與生產之三生機能的溼地生態園區的計劃。如生態休耕補貼租用農地,進行長期監測,帶領當地居民於其他社區進行參訪、進行社區環境教育、環境綠美化等等,或是與基金會合作,以試驗不抽地下水的純海水生態養殖法經營此片濕地等活動。而關於對環境保護的教育,即有編印教育手冊、推動生態教育、推動解說活動、設立觀察站與工作站、舉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與保育訓練營等措施,以淺顯易懂的語言與方式加以推廣。

    總體言之,90年代的台灣行動是以濕地保護區之劃設,2000年之後則是濕地管理、營造的年代,如生態池、人工濕地。目前制度上,主要是由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保育濕地,地方政府再編列一定比例的配合款,由地方政府自己執行或委請大專校院、社區及非政府組織執行,達到地方自治以及濕地保育社區化的目的。但於實際執行上,地方政府的施政方向與意願、執行能力非常關鍵,若因財政困難或是不重視濕地保育的態度,皆會影響濕地復育成果及國家整體復育成效,且以台灣情形來看,地方參與的情形著實不足。然而此種交由地方政府劃設保護區的管理方式,若當地有選票或利益的顧慮則不利於落實濕地保育。除此之外,對於濕地的保育與管理以政府作為最高之統籌機關,由其負責聯絡學校、社區與NGO等各類組織,冗長複雜之程序與政府通常處於被動之地位往往會拖延搶救濕地的時機,而現行的環境法律也很少對政府行為進行規範與約束。因此,近年來慢慢開始出現新的管理方式,即各相關利益團體共同參與,建立緊密的夥伴關係,且相互處於平等的地位,彼此各司其職,互相合作的共同管理方式。

台中高美溼地(圖片來源:黃基峰)。

什麼是共管?

    在全球開始意識到生態保育的重要性時,也發展出「共管」(co-management)的概念,認為藉由此種以社區、人民為主體的方式,將能更有效率達到保護的效果。在McCay 和Acheson兩位學者於1987的定義之下,共管的定義就是「當地人民向國家的政治宣示,要求取得共享管理權力以及責任的權利。」,而學者Stevens於1997年又補充了「真正的共管,需要包含政策形成、規劃、執行以及評估的參與。」近年來國際上皆對這種公民參與方式進行推廣,除了拉姆薩公約之外,IUCN(世界保育聯盟)也提出了由在地社區與人民共同管理的相關聲明。

    台灣雖非拉姆薩公約的會員國,然而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以及為了我們的後代,對於生態的保護自然也不落人後,近年來也開始以共管的方式實行生態保護,採用此管理模式,主要是為了增加公民參與以提升多元治理,透過去中央集權化的作法,使人民與社會也成為治理之主體;而支持與鼓勵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可有效降低企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如超標排污);而建立全民參與的監督體制,可強化政府與人民的互動,且發揮各業組織與民眾的作用,此對於生態社會體制的健全是必要的,也是發揮社會多元自主力量的重要機制,也可以讓我們開始思考與重新界定政府、市場與社會間的相互關係。

五十二甲空拍圖(圖片來源: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共管的問題?       

    在台灣,我們也希望能夠運用國際上「濕地銀行」、「環境信託」的概念,以藉此進行全民共管,然而環境信託已如前段所述,信託涉及人民向政府買地的問題,因此政府無法貿然同意,包含政府是否收稅、政府是否能夠中途介入管理等問題都尚未解決,此議題因而擱置在行政機關,沒有任何結果。

    至於濕地銀行,台灣因為地小人稠,在實行上也有困難,以美國為例,美國因為地大,因此專門的濕地復育組織可以較容易找到不受環境干擾的土地,進而將其建造成具有效果的人工濕地;然而台灣因為地小,導致無論是道路、建築物的開發都必須經過縝密規劃以最大化利用土地,要找到一片不受環境干擾的土地,是非常困難的。新的人工濕地是否能夠發揮原濕地的功能,吸引特殊物種棲息或覓食,都將會是一大問題,倘若人工濕地無法取代原濕地成為原先物種的棲息地或是生長處,人工濕地將沒有任何意義,濕地銀行在台灣的運行也將失敗。

    在《濕地保育法》已經頒布下,我們應該將迴避視為最重要的概念,最重要的是,不應該使開發者有著能夠付錢就能夠解決一切的思維,即使開發者已遵循迴避、減輕此兩個步驟,仍不應該理所當然認為只要有付錢補償就能開發,應該要將生態保育擺在較重要的地位,倘若有公認重要的物種或其價值有特殊之處,即不應開發。

台南五股濕地(圖片來源:王家堅)。
 
閱讀 3909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四, 14 一月 20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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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溼地保護主要由政府主導,且人民也將保護溼地是為政府的責任,與自身並不相關。而在在全球開始意識到生態保育的重要性時,逐漸發展出「共管」(co-management)的概念,認為藉由此種以社區、人民為主體的方式,將能更有效率達到保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