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傳統領域如何共管? 原民:讓族人回鄉為前提

2015年11月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台灣自然資源豐富而劃設為保護區的土地,與原住民傳統領域高度重疊,在過去威權時代,保護區劃設未見部落參與,使原住民被迫與自己的土地分離。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實施,原應展現國家修復、還回原住民權利的決心,不過至今相關修法仍扞格,原住民族相關論述也未受到重視。

29日,2015年南島民族國際會議於台北舉行,今年關注焦點之一即為「空間治理」,論及了以國家法令管制的原住民傳統領域治理方式,「共管」契機尤令人矚目。南山部落(Pyanan比雅楠)陳和平牧師即指出,現代部落主義運動,講述的是讓更多原住民回鄉,讓生涯發展與部落結合,在這裡從事文史工作、發展深度旅遊,相關論述應以此為前提。

九寮溪是崙埤部落土地,目前則劃編為林務局國有林班地。攝影:廖靜蕙。

生態旅遊需多面向討論 原民文化財應重視

提到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律的競合,原民會多年來雖致力於傳統慣習和現代法律的磨合,國家機制一直不願意讓步;台大森林環境暨管理學系副教授盧道杰認為,如果賦予傳統慣習位格,在現代化分工上,也許能節省許多行政資源。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長杜張梅莊舉例,部落有位男性對女性騷擾,部落詢問那名女性希望甚麼罰則,他說希望對方在部落殺豬對他道歉;依照漢人的想法,會認為處罰過輕、應該關起來,部落族人則重視恢復尊嚴以及得到補償,而殺豬是讓全部落的人知道這件事;把人關到監獄,不會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對部落族人也沒有約束力。

另外,當部落期待以深度旅遊、生態觀光,提供族人兼顧實踐傳統文化及生計的方法,不過因步道經過林務局管轄的國有林班地,在法令上屢屢受阻。位於宜蘭大同鄉泰雅族人和縣政府嘗試與崙埤部落合作九寮溪步道即為一例。

杜張梅莊認為,行政部門與其擔心出事而禁止,不如釋放給部落管理的同時也談部落應負起的責任。「試著釋放一些權責給部落,透過部落傳統體制,會事半功倍。」

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坦言,長久以來原住民與林務局之間缺乏互信,像南山部落紀律嚴明、組織成熟的部落,就能發展共管平台。他建議比照阿塱壹古道的做法,進入步道須雇用當地嚮導,避免造成部落與自然環境不當的破壞,或發生盜獵、盜伐等不法的行為;若能透過權責分工,在此前提下,林務局願意協助。

不過,盧道杰認為,觀光上山、到原鄉健全原鄉發展,若無足夠的經濟誘因,無法維持其運作,也會影響族人參與的動力;類似的社會機制需要很多面向支撐,因此須進一步討論。

同樣的情形還有南澳鄉的金岳部落,他們希望承載族群記憶及文化傳承的舊部落「流星部落」,成為文化復育園區。楊宏志建議透過行政程序,由宜蘭縣政府向林務局申請,再經由林務局委任的專家認可,具有空間、歷史意義應予文化扶振,林務局也沒有反對的必要;透過行政程序處理,林務局一定促成。

盧道杰認為,除了談土地所有權之外,也應談林班地、保護區內原住民的文化財在法律上的地位,流星部落即為一例。大武山自然保留區以維護其自然的狀態任其演化,對原住民處處設限,但挖子尾自然保留區漢人使用的地方,大家都在改變自然狀態。不過,公務人員是依法行政,高層政治氛圍以及法規調整才有辦法從根本改變。

原住民共管法令有保障

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告,2007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納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之後新增的國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區域,理應與在地原住民部落共管。

《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已隨之陸續修法,納入原住民族在野生動物及森林資源利用上的傳統權益;目前各林區管處都有與原住民對話討論的窗口。

不過,如何避免形式主義或代理人效應,讓共管產生實質效益,兼容不同意見的族群意見,則需仔細思考。盧道杰說,共管會的設計最好能邀請部落中具階層代表的人,提供有效建言,並於特定的保育計畫中,將部落組織代表納入共管會,直接參與資源經營管理。

他也建議,林務局最好設置原住民族事務諮詢機制,與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專責課室,甚至能與原民會部會間定期溝通互動的機制,並以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提升森林資源的治理效能為目標。

此外,由於森林管理機關與原住民部落對於資源共管的範疇存在歧異,因此,若能以經營管理計畫藍本主導,聚焦彼此的討論,似乎是可行的方法。

共管創造的好處,已有案例。有「天使的眼淚」之稱的嘉明湖,因受登山客喜愛,每年數萬人登山,湖邊宿營、留下的垃圾,影響環境,林務局透過當地警察恢復原來地景,卻遭業者抗議以剝奪原住民工作機會為由抗議,所幸海端鄉長全力支持解決問題,透過與台東林管處共管合作,提供具體工作機會目標,得以解決汙染問、恢復原來地景。

「問題或許無法解決,因此須不斷的處理。」楊宏志說,共管是複雜的問題,必須確認利害關係人,並與關鍵人物對談,遇到問題持續不斷處理,就像彈簧的運作過程,累積這些經驗或許能發展標準操作程序,讓問題得到快速妥切的處理。

嘉明湖邊,本有遊客任意棄置露營帳棚。圖片來源:台東林區管理處。

嘉明湖帳棚消失,還給天使沒有斑點的淚珠。圖片來源:台東林區管理處。

共管迷思

陳和平說,要談傳統領域必須跳開國家行政區域劃分、原住民保留地的概念,以南山部落與環山部落為例,以思源埡口為分野和傳統界線差異很大,為了迎合國家治理區域界線,使得傳統領域的界線也隨之轉移了,族人因此遠離熟悉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

他們與林務局目前透過羅東林管處、太平山工作站每個月一次會談,視為共管與合作的平台機制。

南山部落繪製部落地圖過程,不只建立古泰雅族流域發展及遷徙路徑,當中即蘊含生態傳統知識;族人努力的建立自己的知識以及認識部落歷史,地圖上以泰雅語羅馬拼音,標示出泰雅族聚落名稱。

陳和平表示,泰雅傳統的社會約束力很強,在泰雅傳統的空間概念,是不能越過別人的領域採集,偷獵物或生產物,這是嚴重犯忌。前幾年司馬庫斯檜木盜伐事件發生後,部落即透過泰雅族祖靈「Sbalay」儀式化解部落間的衝突。

陳和平指出,2000年以後從傳統領域調查,至今雖看見法令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逐漸鬆綁,顯露台灣空間秩序及分配的可能性,但是在運作上對於原住民的權益關係人,權責單位資源利用分配上,絲毫未能聚焦形成共識。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7條提出原住民有權參與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制定[1];原住民土地概念和國家差距甚遠,國家暨未承認原住民使用傳統領域的權力,也未承認原住民慣習,使得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得不到土地資源的產權保護。

他說,生物多樣性公約逐漸重視文化多樣性,原住民具有生態資源管理的經驗,原住民族也可有自主性管理自然資源,很可惜林務局卻未將山林管理建立在原住民傳統知識上。

「要消滅原住民不需要子彈,而是讓原住民和土地分開。」陳和平以此期待國家社會重視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權,不要壓縮泰雅族(以及所有原住民族)傳統社會運作的機制。

※註釋:

[1]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7條:各國應與有關原住民族共同制定和執行公平、獨立、公正、開放和透明的程序,充分承認原住民族的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以便承認和裁定原住民族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包括對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應有權參與這一制訂程序。(中譯引自原民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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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然資源豐富而劃設為保護區的土地,與原住民傳統領域高度重疊,在過去威權時代,保護區劃設未見部落參與,使原住民被迫與自己的土地分離。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實施,原應展現國家修復、還回原住民權利的決心,不過至今相關修法仍扞格,原住民族相關論述也未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