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2019年2月25日聯合新聞網台東報導

濕地保護法實施五年來,2019年1月台東縣政府首次引用裁罰一名為生病妹妹祈福的女子,當時女子是在卑南溪口潟湖「放生」一群吳郭魚,但也讓她被縣府依違反「濕地保育法」開罰6萬元,且須接受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表示,女子的放生行為,被目擊民眾拍照及PO文臉書,也同步打電話報警;林女在警詢時坦承行為,雖然其情可憫,但違法是事實仍會開罰,任何放生行為,不論本土物種或外來物種都應禁止。女子說,將會訴願陳情。

「濕地保護法」未立法前,對違規重大案件,多是用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裁罰與移送偵辦。曾有人因屢次放生鳥類,規勸不聽,造成鳥類大量死亡,被判刑八個月,易科罰金24萬元。

台東縣政府表示,濕地保育法是保護土地,濕地保育法第25條第6款規定,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禁止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等行為,以維持生態穩定。有違法行為可立即裁罰。 

而卑南溪口濕地是台東海岸型自然濕地,自2015年「濕地保育法」通過後,即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家級重要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