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新趨勢:共同管理(下)

作者:林威均、陳佳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實習生)

大洋洲的生命泉源—Nasoata Island

    Nasoata Island屬於大洋洲的斐濟(Republic of Fiji),近年來Nasoata Island的基層多元參與者極力爭取,希望能成為斐濟第二個拉姆薩公約濕地。這些參與者包含環境部代表、南太平洋大學、國土部以及Nasoata Island的地主。

    Nasoata Island對於當地的居民具有特殊意義,當地居民視Nasoata為「生命泉源」(breadbasket),供應他們生活所需的食物,而Nasoata Island同時也因島內物種的多樣性而非常著名。在世界保育聯盟的積極協助之下,Nasoata Island的利益相關者越來越了解他們各自在共管計畫中所扮演的角色,對於保育的行動,社群的參與與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而利害關係人、政府、地主也因為不斷的協商、諮詢使得管理政策的推動更為順利。

    因為共同管理,當地人民的原始生活習慣能受更多重視,在拉姆薩公約對於濕地「明智利用」(wise use)的核心概念下,這些捕撈的生活習慣,只要能夠永續發展,都可以留下來,而NGO如同世界保育協會的進入,不斷推廣、教育濕地的重要性,並且與當地人民一起討論如何利用,都使這個島上的人民對於濕地有更多的了解與管理想法,進而讓這些人民一同與政府、團體來一同參與政策與管理計畫的制定,或者一起討論該如何執行與運用。在所有人能夠達成共識而制定出的計畫往往是最具可行性,也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基層的參與者能夠明白點出管理的難題並且提出對當地最適當的管理方式,而NGO不斷地透過教育的方式擴充人民的基礎知識,提升深度與廣度,而政府在最後綜合由下而上的想法,做出一個符合期待的政策,人民能夠接受且具可行性,即為共管最為難能可貴之處。

大洋洲斐濟的Nasoata Island(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台灣的瑰寶—台江國家公園

    早些年,在已淤積成陸地的古台江內海及曾文溪口,政府及運用美援之金錢大量興建魚塭,放租給漁民養殖經濟魚種。因為這些公有地魚塭興建經費來自於國際經援,故又稱為美國塭。隨著時序演變,原公有地上的魚塭多已廢棄,而期間漁民在廢塭中所養殖的魚類,即提供黑面琵鷺的度冬營養食物來源。因食物不虞匱乏,使每年數以千計的黑面琵鷺到達臺南曾文溪口七股過冬,在曾文溪口主棲地和覓食區進行停留,也形成了觀察黑面琵鷺熱門的生態旅遊地點。由於當地一直以來即為低度開發區,成為生態保育的重鎮。如忽視當地自然優勢,持續進行開發,即會讓土地失去獨特的價值。因此,若能利用國家公園的經營,利用當地生態景觀、人文特色發展深度旅遊,創造綠色經濟,為當地居民帶來經濟利益與兼顧當地生態景物的利用,應是最佳的管理方法,故有了台江國江公園之成立,其即是以共同治理觀念,逐而發展成為七股潟湖及黑面琵鷺保護區。

    在台江國家公園內,為了保存文化資產,當地社區的參與佔據重要角色。其有家園守護圈的概念,即是將整個台江國家公園從北到南,劃分10個家園守護圈,定位成跨域的共同治理。其中,所謂的域,一是指空間領域,即守護圈的範圍並不侷限于國家公園,還會與居民共同治理。無論是台江內海歷史的詮釋與守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皆是由村裡的大家一同共管,故可說是以社區的角度進行細膩的經營;二則是指專業領域,由於經營國家公園,必須具備多元的專業知識,因此急需各方面的人才,因此希望當地政府、企業、NGO、環境保護團體等組織一同加入,而由國家公園扮演整合的角色,以維持彼此緊密的夥伴關係。

台江國家公園,綠色隧道(圖片來源:林敬偉)。

黑面琵鷺覓食。(圖片來源:台灣水鳥研究群 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

保護溼地的新起點

    《濕地保育法》是相當新的法律,因此也很少針對法條的細部討論,有些爭議的地方因為也沒有足夠的判決,所以也還無法歸納出司法是如何看待這部法律的運作。因此,即使專法已經產生,而依據法律而生的管理辦法、行政規則也幾乎都通過了,我們也僅僅能說這是濕地保護的開始,而非像表面上似乎已經保護得相當全面。

    而共同管理的部分,雖然濕地銀行、環境信託在國外都已經運行多年,但在台灣的使用上仍有討論空間。濕地銀行因為台灣地小,即使有專責作濕地復育的機構,也很難想像有適合的地方能夠發揮天然濕地的功用,這將也會導致開發者補償了,但卻沒有任何效果。至於環境信託,問題則在政府,政府擱置了環境信託的提案,因此這個方法也不可行。在前述方法都不可行的狀況下,我們認為,應該要以嚴格的方式看待「迴避」的概念,在沒有緊急、急迫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都應該迴避開發。

    然而很重要的是,當地居民應該要以何種角度來面對因無法開發而失去的利益?此時政府應該扮演一輔助角色,由NGO、人民以「永續發展」作為主軸,藉由濕地一同構思出最適合的附加產業(觀光、服務業等等),而政府來提供資金以維持運作,使人民藉由產業獲利,維持生活。由於共同管理強調的是公私部門的持續互動,以及當地居民的自發性參與,因此建立溝通協商機制與提供人民發聲的管道即為此管理模式的重點。政府要做的,可能即是針對這些未來可能扮演關鍵角色的保育組織,提供充足的相關環境、條件與資訊,協助其組織在經營管理能力上的建構,好使得其能達成組織成立的目的與發揮其效能,在彼此利益發生衝突時,也能借由協商機制進行折衝緩和,進而完成決策共識。

    政府縱然必須強調經濟發展,然而國際趨勢慢慢演變,現今國際上的已開發國家,皆致力於在經濟開發與生態保護進行平衡,我國雖因主權問題並非相關公約的會員國,但為了這片土地的永續發展,政府對於環境議題仍必須重視。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非對立,環境保護所創造出的附加產業,若政府有心經營,仍為可觀之經濟來源,且具有永續性。期待政府在保護濕地的議題下,能夠與人民有更多的合作,以建立雙贏的局面。

 

閱讀 3661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13 一月 2016 18:16

媒體

近年來,國際上皆對「共同管理」此種公民參與方式進行推廣,除了拉姆薩公約之外,IUCN(世界保育聯盟)也提出了由在地社區與人民共同管理的相關聲明。以下即以兩個關於共同管理治理濕地的的實例,好讓我們更明白共管是如何運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