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今日(2/2)正式上路,目前台灣有42處國家重要濕地、51處暫定地方級重要濕地,共83處國家重要濕地。總面積由2011年公告的56,860公頃,確認為47,627公頃。
前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張維銓,接受專訪時指出《濕地保育法》不同之處在於採雙軌制,將保育和明智利用放在天平的兩端維持平衡,並透過保育利用計畫、分區管理機制,將濕地保育的「未來性」,放入經營管理中考量,是相當親人的保護區概念。
保育與明智利用 雙軌並行
「濕地沒有農漁業,就不足以成就生態」現為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的張維銓表示,幾年前黑面琵鷺過境台灣,數量驟降,經過調查發現,原來是當地魚塭由淺坪式養殖,改為深水式養殖龍膽石斑,使得黑琵少了覓食棲地。
在此之前,當地養殖虱目魚,收成之後的下雜魚,提供黑琵重要的食源。
經過台江國家公園於台南大學西校區營造虱目魚養殖魚塭,監測證實黑琵數量回穩,證明農漁產業也是生態的一環、濕地保育照顧的對象。
張維銓表示,濕地樣態非常多樣,在明智利用這部分,每個濕地大概都有定位,有些濕地偏重生態旅遊,有些偏產業發展,有些偏景觀維護,很難只靠數十條法令完整涵蓋,一路上將充滿挑戰,需要更具彈性的管理以及應變,有待全民守護體諒。
分區管制集中開發需求 解決兩難
至於民眾似乎認為,只要劃設保護區,權益就會受損。即使如金門慈湖濕地,全區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民眾還是反對,不能接受劃入國家重要濕地,多一個法管制。
而最近到營建署抗議的五十二甲濕地,是冬山河旁的滯洪區,當地91%屬於農牧用地,即便是易淹水地區,民眾仍舊期待填土蓋農舍,但在濕地上不能填土,因此產生利益衝突;另外,宜蘭縣政府期待將299公頃的濕地全區保護,也限制縣內幾處濕地中的農舍申請案件,與濕地法無關。
張維銓表示,「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使用分區利用概念,濕地內有5個分區,其中「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是較嚴格的保護,其他如「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以及「其他分區」3種分區則較具彈性,在其他分區或許能導入都市/區域計畫,將民眾的開發需求透過容積移轉,集中一處,解開保育和開發的結。
但是不可諱言,即便不做高強度的開發、在容許的使用項目內,仍多一些麻煩。例如由種稻改作養魚,若現況不是魚塭,就必須經過許可,確實是多了一道申請手續。
制定40條減少濕地損失衝擊
張維銓說,2011年尚不知道濕地保育法如何制定,只單純基於保護濕地進行研究監測,因此劃設範圍比較大,然而濕地保育法第40條將2011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視同第12條第1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
爭議也由此而生。他強調,之所以制訂40條,是怕現有這些珍貴濕地會有所損失、衝擊。無論是法規會或法務部都認為此條文具有擬制效力,由原來的行政公告直接銜接濕地保育法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當初國家重要濕地公告目的和溼地保育法不全然相同,目前條文雖有民眾參與的機制,但更早之前公告畫設範圍過程,並沒有相關規定,大多缺乏民眾溝通、參與;有人因此認為程序正義有問題。
有關第40條對於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地濕地,是否應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去(2014)年由行政院法規會邀請原民會召開討論,行政院法規會和法務部都認為第40條具有擬制效力,沒有問題,而且是「後法」優於前法,因此無須踐行原基法規定。
兼顧民眾權益 濕地範圍再確認
為此,濕地小組才會探討視同,並調整濕地範圍。如七股產業專區,雖21條「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因產業強度較強,因此畫出濕地範圍;另外,桃園埤圳口數多且多為私人所有,不像嘉南埤圳32處,可以逐處與水利會討論,且北桃園開發迫切,到最後只能確認300多口。
但也有擴大範圍的濕地,如七股頂山的扇形鹽田之前不在台江國家公園範圍,但頂山地區附近有200多隻黑面琵鷺棲息,因此劃入台江範圍,是擴增的案例。
張維銓表示,濕地保育法真正的精神在於教民眾怎麼利用濕地,而非只能填平。
大部分濕地都具有農漁、供水、遊憩與都市開放空間的功能,僅小部份是保護區。若說實質影響,大概就是開發建築的行為。「濕地保育法與其說是管制,還不如說是調整。適度改變使用方式,就可以長久享受濕地免費的生態服務。」
濕地保育法問答集
問:《濕地保育法》的保護對象為何?
答:經《濕地保育法》視同的42處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以及經濕地法評定為重要濕地者。
問:《濕地保育法》上路,中央到地方基層,有哪些管理單位、新增那些管理機制?
答:2月2日上路後,中央法令、國際級以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則將委任給內政部所屬機關,如國家公園。
在管理機制方面,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迴避減輕及生態補償審議制度化,機關(構)間委託、委任,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問:什麼是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
答:「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意思是將管理資源依據人事時地物等原則進行分配,並能使用都市/區域計畫為管理工具。
以往野動法或是文資法範圍畫了就很嚴格,土地處理地技術上比較僵硬。但是濕地強調明智利用,則可借用空間規劃的手段調和衝突。
問:將都市/區域計劃放到濕地中,有那些好處?
答:都市或區域計畫著重「未來性」,也就是說,眼前一片空地或是雜木林,未來要變成高樓大廈或維持現況,逐步實現目的。因此,將「未來性」置入濕地規劃,也就能將值得保護地濕地,列入國家重要濕地,逐步改善問題。這與野動法、公園法、文資法認為不夠格就不會去保護的思維不同。
其次,濕地規劃中會從減低野生動物與發展衝突的角度,規劃預留未來野生動物應該要移入的地方。最後,用環境規劃或土地分區規劃或處分的問題解決問題,例如淹水、野生動物棲息等區域,這些原可開的發權利或樓地版面積,集中於一個區域統一開發,達到多贏局面。
問:《濕地保育法》中,有哪些民眾參與機制的設計?
答: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以及迴避減輕補償之審議,都有民眾參與的機制,
問:位於濕地內的私人土地,如何明智利用?
答:私有土地可透過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規劃,適度允許使用項目並區分使用時間、空間及強度;非計畫允許者,則依許可及審議程序辦理。最重要的是,不要放棄參與的機會,多參與討論及意見表述,才能反映到保育利用計畫中。
問:《濕地保育法》如何協助地方發展特色產業?
答:營建署積極性輔導仍以獎補助為主,例如彰化溪州尚水米即為2011~2014年獎補助作業輔導案例。
此外,在《濕地保育法》「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中,濕地產業如農漁牧、生態旅遊行程以及場所,都可以申請「濕地標章」,但須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淨收入現值3-12%)的回饋金納入濕地基金,作為濕地保育、復育及環境教育等用途。
濕地標章有三個面向:農漁產品、生態旅遊遊程,環境設施(環境教育場所認證),例如馬太鞍濕地的環境教育,也可以申請濕地標章。吃的、玩得以及場所。除了生產的魚,魚塭也可以申請濕地標章。
當民眾到濕地旅遊、賞鳥之際,或能直接跟村民購買農漁產品、去當地麵攤、小飯館吃飯;多跟社區民眾聊聊增進交流,回到網路上說說她們的故事,透過濕地消費,幫助地方社區振興經濟。
第10條: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5條: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22條: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3條: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24條: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7條: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30條: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32條: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33條: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
第41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