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比娜(哈佛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自由撰稿人)
結果
濕地保存首先是在1992年於美國9個州作試驗,然後在1994年擴展到20個州,並在1995年成為一個全國性的計畫。到2012年,有超過1萬1,000位私人地主,以及超過9,300平方公里的土地,加入這個保育計畫。
儘管每個州的保育協議價格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公部門平均購買和修復一公頃土地的所需負擔的價格是2,970美金(等於9-10萬台幣)。而購買和修復一塊30年期的保育協議用地,是一公頃1,905美金 (約6萬台幣)。修復費用分攤( 不包含購買土地使用權),則是一公頃1,113美金 (約3萬5千台幣)。
私人地主還是需要付地價稅、擁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土地作為休閒保育使用的權利。所謂的保育協議,指的是私人地主為了保育目的授予政府使用其部分土地權利,地主提供便宜的用地,其社會作用在於利益自己的土地,以增加社會的利益。
一般來說,地主多半選擇永久性的保育協議。參加的動機,從獲得更多財務支持到完成地方生態保育的願景都有。同時,參與計劃者必須擁有土地至少7年,以避免炒作與投機。爾後,為了增加計劃的彈性,除了30年與永久的期限以外,又加上了10年期限的選擇。
影響
濕地保存計劃提供了一個機制,讓私人地主可以參與在修復土地的行動中。這是一個土地所有人和政府之間自願性的合作計畫,為濕地長期性的復育提供協助,除了中央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育署外,許多州的野生動物保育中心,如美國的魚類與野生動物保護署,地方保育機構、非政府組織,都為這個計畫提供財源和技術。
像這樣子公私合作的保育計劃有什麼影響呢?一般來說,具體的成效有:
- 保護野生動物和魚類
為依賴濕地、濕地森林、草原的動、植物提供棲地,特別是為了遷徙性的鳥類。在東南奧克拉荷馬州,一群地主修復了3,030公頃的濕地,今日,這個地區提供了256種鳥類棲息,包括木鸛、白朱鷺、玫瑰琵鷺、黑頸高蹺等。
濕地也是許多魚類產卵的地方,在加州,濕地的保育淨化了水質,堤防的穿孔,讓鮭魚等魚類有養育後代的地方。
而在密西西比河谷,原本有80%的濕地森林都被砍伐殆盡了,透過保存計劃,修復了81,608公頃的樹林。這些樹林最終會作為需要以成熟林為棲地之動、植物的家,但是在過渡時期,一些需要草叢、灌木的野生動物得以因此獲益。
- 保護瀕臨絕種動物
在夏威夷,濕地修復計畫主要是針對像是洛亞鴨和夏威夷豆娘的棲息地而設。在北加州,柏格龜(Bog Turtle)--世界上第二小的烏龜,因為棲地的損失和破碎,在1997年被列為瀕臨絕種動物,一個地主透過參加濕地保存計畫,保育了這種烏龜的棲地。
而在加州原本因為都市開發而快速的消失的季節性濕地池(vernal pool),現在則修復作為提供蝌蚪蝦和仙女蝦的棲地。
- 洪水防護
當棲地被抽乾時,下游的洪水可能因此增加,濕地修復使得這些地方能夠儲藏水分,以減少或減緩水流。
因為發生在1990年的密蘇里河悲劇性洪患,人們開始重視滯洪用地的重要性。在密蘇里的濕地保存計劃中,加入保存協議的河道周邊土地協助拓寬了提防區域達6,464公頃,不僅減低了洪水高度,也減少了下游洪患。這些地方更成為魚類產卵和候鳥棲息的地方。
在愛荷華州,在1993年的洪水發生後,一群市民團體、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聚集起來重新討論愛荷華河周邊的土地使用。利用濕地保存計劃,還有其他保育類土地徵收計畫,建立起一個包含4,848公頃的廊道,有將近100塊土地被徵收,分佈在總面積達2萬200公頃的愛荷華河道旁。估計在過去10年來所節省的洪水傷害,達到769萬美金。
- 經濟收益
濕地保存計劃特別納入過去收成不良、歉收的土地,將這些地方修復後,帶入其它的價值。
像是賞鳥、生態旅遊等具有高經濟價值的活動,修復濕地,可以持續去擴大這部分經濟的成長。濕地保存計劃將收益放回當地經濟,提供當地人修復濕地有關的工作。同時濕地保存也提供財務有困難,但是想要留在當地的地主一些經費,利用保育協議所取得的費用,購買較適於農作的土地,或者減輕債務,提供發展其他生計的來源。
- 文化價值
在奧勒岡,當地原住民跟保育署一起重新修復對他們有文化價值的濕地植物。而在加州地區,印地安健康組織利用修復的濕地,種植對美國印地安人有醫療效果的植物。
- 提升水和空氣品質
將原有的農業用地回復變成濕地,可減少周邊農地土壤侵蝕、農業和肥料的使用。因為濕地會自然吸收與調節周邊的農地汙染,減少蟲害,特別是在河川沿岸的濕地,可以過濾沉積物和化學物質。據估計,在河流周邊每一公英?畝的濕地,可提供汙染防治的價值達95美金。
同時,濕地保存計劃所收回的土地,還可以植物、樹木生長,並吸收空氣裡的二氧化碳。
小結
成龍濕地環境藝術季時的濕地景觀(攝影:吳比娜)
|
港口部落石梯坪水梯田(照片提供:阿寶)
|
港口部落水梯田中的藝術裝置作品(攝影:吳比娜)
|
簡而言之,美國濕地保存計劃,從1992年至2012年總計20年間,透過立法、確定財源、權責分工、引進專家、設立機制,成功的將私人土地收回轉作各種保育使用,真正改變了生態並重塑了地景。
而台灣,在2007年內政部營建署首次評選出台灣75處重要濕地後,「濕地保育法」草案已於2009年完成初稿,而在莫拉克風災與幾次天然災害之後,經建會也提出提出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顯示了對於濕地和國土治理由發展到修復的方向。2012年,包括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林務局、行政院環保署和教育部,特別針對保育計畫擬定、濕地棲地環境營造、濕地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海岸濕地防護、背景環境生物及社會長期調查研究與監測、社區參與濕地經營管理以及教育推廣等面向作補助,也開始取得私人用地,作為修復與保育使用。
像是成龍濕地,自1996年賀伯颱風引發海水倒灌,導致雲林縣口湖鄉成龍村近百公頃的農田及魚塭長期浸於鹹水中,其中完全淹沒之農地約佔48公頃。農委會自2005年起,補助雲林縣府租用成龍濕地淹水農地, 推動濕地生態園區經營管理計畫,透過民間團體觀樹基金會,進行成龍濕地社區學習參與計畫,不但有助於在地環境修復,也透過環境教育、國際工作營的舉辦,讓地方重新思考社區與濕地的永續發展之路。
還有在東海岸花蓮港口部落石梯坪,也透過水梯田計畫,將復育陸化之水梯田,協助修復必要的灌溉與蓄水設施,重新回復濕地生態,當地原住民以有機方式種植水稻、還有地方文化特色之傳統作物, 這些都是透過良好的制度設計,引導私人地主將土地轉作保育用途的例子。
還有包括像是屏東五溝水社區,面對洪汛,當地民間團體建議將洪水經過的私人土地以徵收或長期租賃的方式處理,以徵收、租賃支出取代工程費用,也有聲音主張退田還水,在河流護岸上種植樹苗,軟化農業水圳擋土牆以增加生物多樣性的做法。
這些小而短期的計劃激發了信心,但要使越來越多的私人地主參與濕地修復,仍需要公部門長期且普遍的方案介入,能轉換土地使用。正如美國的濕地保存計劃,在長達20年的時間逐步醞釀與實踐後,今日我們才看得到制度設計引導私人加入濕地保育所累積的成果。(2/2,全文完)
參考資料:”Restoring America’s Wetlands- the Wetlands Reserve Program”,美國農業部農業署,2002, 2012。